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萍乡市湘区区下埠镇教育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法人代表)应对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本会应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可以聘请专职会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本会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
第六条 本会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本会的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财务调整手续,财会人员应完整反映财产移交事项。本会撤销、注销时,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本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本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一条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专用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帐,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本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包括捐赠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湘东区民政局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是指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会理事会工作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本会制度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本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等。
第十五条 本会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本会制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一)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参照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下埠镇人民政府和下埠镇中心校指派的工作人员,仅发放差旅和通讯补贴,具体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管理理事会工作经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日常性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开支;
(三)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等支出规定和标准可参照湘东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四)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秘书处和财务人员对财务支出票据负监管责任。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附相关佐证附件。
(1)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需附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2)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等费用需附事前审批单、公函、费用清单等附件;
(3)报销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附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4)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附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5)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需附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6)报销运输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附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7)项目经费的支出需附项目方案、项目经费预算、协议合同等附件。
第十七条 报销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报销流程:经办人在办理各项经济事项时应依法取得内容真实、金额准确、要素完整、填写规范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写报销凭证并签好经手人、证明人,由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二)审批权限:常规性开支,如办公用品的购买、房租、水电费等开支,由理事长审批;常规性开支之外的所有开支,召开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列支,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等),所有理事、监事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九条 本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本会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本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外投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本会的现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本会的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本会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本会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规定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帐户。本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本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本会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不得超范围使用。本会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本会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本会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社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本会应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会员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