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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下埠镇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2-09     发布人:     阅读量:202 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是江西省萍乡市下埠镇教育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江西省。

第三条  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促进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促进会宗旨是募集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的资金,用于改善下埠镇学校办学条件,资助下埠镇的贫困学生,培训师资力量,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支持素质教育,发展下埠镇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本促进会开展公开募捐,需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本促进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六条 本促进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为到账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萍乡市湘东区民政局。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人民政府。本促进会的党建领导机构是中共下埠镇委员会。本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设在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下埠镇新天地5号楼-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捐款。

(二) 以促进会收入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益。

(三) 用促进会的资金和衍生收益改善下埠镇学校办学条件,资助下埠籍(含祖籍)的在校孤儿及家庭贫困学生,奖励下埠籍(含非下埠籍会员子女)优秀学生,培训师资力量,奖励本镇在岗执教的优秀教师,支持素质教育。

(四) 为社会爱心人士联系,提供结对助学、助校对象,组织签订结对助学、助校协议,发给结对助学、助校荣誉证,编入本会结对助学、助校人士芳名册。

(五) 依照国家《捐赠法》接纳冠名捐赠。

(六) 根据对本会贡献情况分别以颁发《荣誉证书》、授匾、刻碑、著书等形式予以褒扬。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党组织是党在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促进会党组织书记由促进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促进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促进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促进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本促进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本促进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

(一) 凡向本会捐赠善款(物)的个人和单位均为本会会员。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权了解和监督本会的工作和基金使用情况;

会员有权推选或被推选为理事;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弘扬本会宗旨、壮大本会基金的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

本促进会由不超过 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促进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 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促进会服务,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促进会的公益目的,保障促进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五) 具有在本促进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七) 具有本促进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促进会的理事: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曾在被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组织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参与促进会内部事务管理;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促进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  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获得酬薪的人员和薪资标准;

(九) 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十) 决定促进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在会议召开前1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五) 决定促进会开设或投资生产经营实体,审议生产经营实体经营活动。

(六) 促进会的分立、合并。

本促进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连续3次或者累积5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有决议事项的,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保存20年。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促进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1名理事长、6名或6名以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负责处理促进会日常工作;

(二) 负责聘任工作人员提出薪酬方案;

(三) 提出资助、奖励名单,决定培训师资、支持素质教育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大型活动的实施;

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促进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名,监事长领导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促进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促进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促进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促进会发生违反《促进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促进会发生违法行为或促进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促进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四)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拟订促进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 代表促进会签署重要文件;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担任本促进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十四条  所有理事和监事均不在本会获取报酬,但可据实报销交通费、餐费、电话费等与本会工作相关费用,应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促进会的投资和衍生收益;

(三) 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 固定资产折旧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促进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促进会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促进会财产。

第四十八条  本促进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促进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促进会及时如实答复。

本促进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促进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促进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促进会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促进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促进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促进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二条 本促进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促进会衍生收益的管理。

 (一) 捐赠平常应该存入银行,可以购买国债;

 (二) 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协商一致,可以购买合适的

产业;

(三) 在国家允许的利率标准之内,可以借给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或企业。资金外借时,应对借款对象的借款用途、信誉程度、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完善借款、担保、抵押等手续。借款金额较大时应与监事会取得一致意见。

(四)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投资生产经营实体,并对生产经营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取得的收益计入促进会。如发生亏损,应当向理事会和监事会详细报告亏损原因,并及时止损。

(五) 结对助学助校捐款不进入促进会收入账户,另行造册备案。

(六) 不动产确因发展需要变卖或处置,须经理事会与监事会共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实施。

(七)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借贷,不得将资金掺入本会的资金内借贷获取利息,一经发现,没收全部利息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促进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衍生总收入中,提取5%折旧费(折完为止,折完后,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记入基金账户),80%用于年度助、奖资金,10%用于管理费用,5%为活动专项费用,管理费用和活动专项费用如有结余,计入下一年度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促进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促进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促进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促进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促进会接受税务、会计、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促进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促进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促进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本促进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促进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十条  本促进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四) 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本促进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促进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促进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促进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 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本促进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促进会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本促进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促进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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